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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惠办法根据土地不同等级、不同行业和用途予以确认。
  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和授权分期征用,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补偿和安置,由开发区管委会本着有利开发、共同开发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
  (二)高新技术、技术设备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三)产品出口的;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的;
  (五)基础设施;
  (六)商贸、旅游等第三产业。
  第十五条 禁止在开发区新建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或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国家禁止的其它项目。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在开发区派驻机构或人员,办理业务,加强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金融部门和会计、审计、律师、公证等中介机构,可在开发区拓展业务,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统计报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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