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开发区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1996年9月26日
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深化多种经济成份共生繁荣的改革,依托原有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以兴办工业项目产品出口项目、科技开发项目和商贸旅游项目为主,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把开发区建成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现代化城市新区。
开发区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应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开发区应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和经营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应纳入安顺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开发区应坚持精干、高效、综合、服务和利于开发建设的原则,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授权行使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