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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绿化条例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费用,从该项目总投资中列支,由责任单位负责绿化。
  风景名胜区应从年度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绿化。
  水电站、水库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营造管护库区防护林。
  第二十五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因义务植树任务大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

第五章 管护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绿化管护责任区,制定管护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和景观的稳定,树种和林木更新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人工草坪、草地、城市绿化用地和苗圃地。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植被,或者交纳绿化费,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条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
  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确需采伐的一、二级保护树种,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设计单位因规划设计不当,使造林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退还设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施工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栽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用于绿化的自留山、责任山,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仍未绿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另行发包或按规定收取荒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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