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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绿化条例

  绿化规划应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纳入绿化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条 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绿化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绿化规划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绿化,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二条 列为国家和省工程造林的造林地和城市居住区规划的绿化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工程造林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园林)等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林木种苗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农牧业部门应建立牧草良种基地。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绿化专用苗圃。
  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由使用方负责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半石山和牧草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绿化,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或将使用权租赁、拍卖给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
  农村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责任山的绿化应与原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后无能力绿化的责任山可以依法转包、转让给他人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总面积的控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绿化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绿地规划,由该城市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指标由负责该项目的单位组织实施,并由计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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