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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绿化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贵州省绿化条例》已于1996年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1996年5月29日

               贵州省绿化条例
        (1996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绿化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和地段,因地制宜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植被。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绿化工作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谁绿化、谁受益。
  第四条 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牧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年满十一岁的公民(老弱病残者除外)都必须依法履行植树义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绿化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竹花草,发展绿化事业。
  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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