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客运车辆准驾证》驾驶十二座以上营运性客车的,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隐瞒事实补办(换发)驾驶证的,注销驾驶证;
(五)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和被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一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或两次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对单位或当事人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将报废车辆就地解体,强制报废。
第四十一条 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百至一千五百元罚款,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发生责任事故的加倍处罚,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二)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须缴纳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费用,用于易地停车场、库的建设。违反该条第二款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至一千五百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或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可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