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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四)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的权利:
  (一)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承包项目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处置权;
  (二)在承包期满后,承包人承包项目新增加的投入或经过加工增值部分,可按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要求适当补偿;
  (三)有权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干预行为和非法收费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义务:
  (一)依法缴纳税金,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承担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
  (二)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村民的,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三)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资产,保证资产的增值,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四)对承包的耕地不得弃耕撂荒和擅自改变用途;
  (五)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承包合同订立和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第十三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就承包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承包合同即为成立。承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报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可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鉴证或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合同的名称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及其时间和数量、质量,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四)承包方缴纳承包金和承担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期限和办法;
  (五)收益的分配办法和承包方缴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办法;
  (六)发包方对承包方增加投入,提高生产能力的奖励规定;
  (七)发包方对承包方破坏资源、资产和非正常降低生产能力的处罚办法;
  (八)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九)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十)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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