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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2日贵州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 办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保 障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民间办学,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加强对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自筹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中等、初等职业学校。
  前款规定不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学校及农村民办公助的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间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民间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间办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办学工作。
  计划、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间办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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