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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确实需要增加工作时间的,应征得职工同意,并以不损害职工健康为限。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的文化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和技术革新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关心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开展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公益金,搞好职工的福利事业。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进本企业中外职工的团结合作,促进生产发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改组或撤销,应由工会会员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调动或解雇担任企业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或无故解雇,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不担任工会职务时,可回原岗位工作或由企业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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