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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3年4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21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企业工会的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开业1年内成立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委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席、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相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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