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失效]

  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的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确需改变主要用途或报废还耕的应由工程管护单位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征得水利水土保护管理站或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的受益户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岁修计划,按照劳动积累工的有关规定,负担一定的水利工程岁修劳务。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汛抗洪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水土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积极发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实现“以水养水”。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与库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库区农民联合开发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库区经济。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灌溉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给水量。
  第二十六条 供水经营应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工程管护单位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特殊情况不能按合同供(用)水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共同采取补救措施。无故不履行合同的,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应向用水方计收水费。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价,在省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具体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水费应当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开展旅游等经营,应遵守旅游业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水力发电经营单位可以按照自发、自供、自用为主的原则发展地方电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