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
水利工程专管人员的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负责人、会计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三条 农村中跨村以上的灌溉工程,实行灌区代表会制度。灌区代表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受益单位和用户的意见要求,协调各受益单位的关系。
第十四条 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管护单位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和修改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工程管护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权限划分加强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并可根据工程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小(一)型以上和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派员进入工程管护单位,加强管护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的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二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三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一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二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河道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的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挡水、泄水、放水设施、发送电工程等建筑物的边线以外五至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的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引水、提水设施(含建筑物)边线、填方渠道坡脚、挖方渠道渠顶以外一至三米为管理范围。
国家投资和农村集体集资建设的水利工程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必要时也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