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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失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和有专长的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心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政府、学校和有关部门可采取有效办法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高素质,加强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有利条件。在制定规划、实施城市建设时,应统一考虑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并统一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听取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周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尽量为学校、幼儿园创造良好环境,控制和减少污染。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擅自摆摊设点和从事影响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改善和有计划地新建和扩建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科技站等校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及文化设施。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劳动锻炼、法律宣传、安全教育、文化娱乐和寒暑假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单位和科学家、艺术家、作家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严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演出、展览及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电影院、录相室放映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电影、录相,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营业性舞厅及其他不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台球 和电子游戏机,在学校上课时间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学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未在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成长。
  第三十七条 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展览馆等馆所,以及公园等娱乐场所,在传统节目接待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观、娱乐以及平时接待未成年学生和儿童集体参观、娱乐时,应实行免费或半价服务;影剧院、体育场(馆)寒署假应安排未成年人专场,实行免费或半价服务;图书馆应为未成年人阅读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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