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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失效]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社会面的治安防范,由市、区、县(市)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并建立以人民警察为主体,武装警察、部队、民兵、治安联防队等多种力量参加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八条 城镇街道辖区社会面的治安防范,以群防群治为主,由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制定方案,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
  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可以由居民义务守护或集资聘请专人守护。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并实行治安责任追查制度。
  (一)单位内部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必须实行专人值班、守护。值班、守护人员须经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单位住宅楼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地区的治安防范,由乡(镇)人民政府、武装部、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员、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治保会、民兵为骨干的护村队、巡逻队负责。
  第二十一条 集贸市场、大型综合性商场,公共文娱、体育场所,公园、风景名胜地的治安防范,分别由工商、商业、文化、体育、园林等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公安机关监督。
  在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的大型展销、展览、文化、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事先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车站、码头、航空港和火车、汽车、轮船、飞机上的治安防范,由所在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予以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业、废归物资回收业、印铸刻字业,及出租汽车行业应加强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禁止包庇、容留、放任、帮助不法分子进行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窝赃销赃、伪造章证、假冒商标、印制非法出版物先进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枪支、弹药、限制流转的民用易燃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守卫、登记、领用、保管、运输、销售、审批、发证等制度。严格实行专人、专管、专批、专用。严禁上述物品流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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