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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失效]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市)和县辖区、乡(镇),市辖区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在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下,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对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五)对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系统、单位、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
  (七)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做好工作。其责任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思想教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共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加强对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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