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发成片土地,应依照城市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成基础设施和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后,方可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重庆一、二等级地段外利用原有单位场地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其场地使用费,从企业设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收。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四年起,按市定标准的50%缴纳;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下的,从第四年起按市定标准的60%缴纳。
  第三十三条 在重庆一、二等级地段外自行开发或委托代为开发场地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征用、划拨土地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六年起,按市定标准的80%缴纳;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下的,从第六年起,按市定标准的90%缴纳。
  第三十四条 非产品出口和非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从企业设立第二年起,按市定标准缴纳。
  第三十五条 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减、免。

第七章 劳动人事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确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并分别抄报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含聘用合同制)。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凡符合条件逾期不办理的,由市人事部门协调或直接办理。被录用人员的原所有制职工身分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其他在职工人,原单位应给予支持,办理有关手续,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裁决。被录用人员的原所有制职工身分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十八条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可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市人事部门应提前将需求计划汇总后,向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申报,列入国家分配计划。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