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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税收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50%以上的年度,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四)除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从事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的次年起,可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五至八年;
  (五)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从投资或营业年度起,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五年,改造装修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年;
  (六)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以及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其他生产型企业,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年,改造装修房屋免征房产税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少留或不预留残值。特殊原因需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可由企业申请,经重庆市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准予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

第六章 土地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划拨和出让、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其土地使用手续由市国土局依法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以国家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国家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属利用原有场地的,应按市定标准缴纳场地使用费(含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属自行开发场地的,应按市定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属委托代为开发的,须一次性缴纳开发费,并按市定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每年应按市定标准的30%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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