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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本企业产品,须经市外管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法取得的外汇收入,均保留现汇,并应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向境外及国内的外资银行借款,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市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市内兴办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凭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外汇利润分配决议、有关税收凭证,经市外管局审批,可从企业外汇帐户上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和其它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境外。若外商所获得的利润为人民币,经市外管局审批,可在重庆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汇出境外。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有余,人民币不足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市外管局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抵押期内,外汇、人民币互不计息。

第五章 税收

  第二十五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下列特别优惠:
  (一)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凡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八年;
  (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新建房屋免征五年;改造装修房屋免征二年;
  (六)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请批准后,可给予缓、减、免照顾。
  第二十六条 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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