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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
  (五)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十条 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可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
  第十一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电站、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可同时举办与之相关的企业,实行综合经营。
  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在工业、农业、科技开发等方面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第三章 物资进出口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含增加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交通工具、其它物料以及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生产用车,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向市经贸委或国家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有关文件验放。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符合海关规定的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五条 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需办理许可证的,应按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向市经贸委申办;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海关凭有关文件验放。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平衡当年外汇收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经贸委批准,可出口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海关凭有关文件验放。

第四章 外汇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以下简称市外管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外汇帐户。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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