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1991年12月23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在本市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工业改造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外商投资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
第七条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外商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投资形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外商可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含增加投资);
(二)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三)参股、租赁;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九条 外商投资包括以下种类: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