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菜地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应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分级分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菜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应给予支持,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应当统筹安排,保证供应。
第四章 利用保护
第二十条 蔬菜基地的菜地必须用于蔬菜生产,不得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准荒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查监督蔬菜基地菜地的种植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落实蔬菜生产责任制,将菜地发包给集体或者个人经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合理利用菜地,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履行承包合同,种足种好蔬菜。
第二十二条 蔬菜基地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归投资者所有。属国家或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共有的,可以依法确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落实管理责任,并按约定提取折旧费。
使用蔬菜基地设施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准非法转让、出卖,不准私自拆除。
严禁盗窃、损坏蔬菜基地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保护蔬菜生产环境,防止污染菜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保护区新建产生污染的工程,对现有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
(二)不准向菜地倾倒和排放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不准施用国家禁止在菜地上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蔬菜基地环境的管理和监测。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菜地。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从事取土、采石等毁坏菜地的活动。
第五章 征用占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征用和占用菜地。依法征用和占用菜地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征一补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