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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保护区以现有菜地为基础,以乡(镇)、村、社为单位按以下条件划定:
  (一)菜地成片集中,交通方便;
  (二)蔬菜生产环境条件较好;
  (三)不与国家重点建设和经济、科技开发区规划相冲突。
  全市保护区菜地的面积不得少于菜地总面积的70%。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在城市规划区外,规划备用菜地,并参照一类菜地的保护办法加以保护。
  第十条 蔬菜基地规划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必要,五年可作一次调整,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区县农业委员会或者农业办公室、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蔬菜基地规划逐村逐社落实,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应依靠科学技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有计划地进行。坚持保护改造老菜地和开发新菜地相结合,加强菜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分期分批建成稳产高产的蔬菜生产基地。
  菜地基础和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交通、农机水利、土壤改良、土地整形、种苗基地、园艺设施、蔬菜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等。
  第十四条 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集并安排使用好菜地建设资金,对新菜地开发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应采取投工投劳、以劳折资、以工补农等多种形式,增加蔬菜基地开发建设的投入,搞好蔬菜基地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市农业委员会应会同市计委、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年度编制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及其资金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投资和市、区县共同投资的菜地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负责审批。年度计划以外的,应专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投资的菜地开发建设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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