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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1年10月25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管理,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镇及工矿区的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计划,用于生产商品菜的耕地。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和开发建设菜地,保护蔬菜生产环境,严格控制征用占用菜地,制止荒芜、破坏菜地的行为。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或者农业办公室,会同同级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计委、规划、商业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蔬菜办公室负责协调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区县蔬菜基地的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机关负责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做好本乡(镇)蔬菜基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组和个人应保护和合理利用蔬菜基地的菜地。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规划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区划和城市规划,按照近郊为主、远郊为辅的原则,稳定现有菜地,有计划地开发建设新菜地。
  蔬菜基地的面积计划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市计委下达到区县,落实到乡(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蔬菜基地规划,并划分为一类菜地和二类菜地。一类菜地应确定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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