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二条 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有与经营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及管理章程;经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技术交易。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非独立的技术交易组织,除按本条前款规定执行外,必须有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市外单位和个人来我市设立技术交易组织的,应持其原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经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技术中介和技术交易活动。
从事技术中介和交易活动的技术经纪人,应当经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认可,其主要业务范围是:承办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等,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和充当技术经纪人,但应告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各类技术交易组织和技术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都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接受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或区(市)县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交易组织的合同登记和业务管理等实行定期综合审查,未经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交易必须依照
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须分类使用省或成都市统一印发的《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转让合同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当使用技术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由市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