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七)负责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和监督、引导工作;
(八)技术市场的其它管理工作。
市科委负责技术市场合同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本行业、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引导技术交易活动;
(二)依法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交易组织;
(三)协助调解技术合同纠纷以及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交易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三)参与技术市场中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税务、金融、物价、技术监督、审计、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同级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仲裁员,依法受理技术合同仲裁案件。
第三章 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技术交易根据各方的需要,可在设立的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以及举办的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招标会、洽谈会等各种技术交易场合中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双方可直接成交或通过中介委托第三方代理成交。
第十一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应合法、真实、可靠。
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技术禁止进入市场交易:
(一)劣质、虚假技术;
(二)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健康的;
(三)侵犯国家、单位和他人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