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0日)废止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21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我市技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政府支持和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 凡拥有和需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在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关
第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区(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批技术交易组织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扶植、引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对技术市场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五)组织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