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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因以上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十九条 护堤护岸林木应作为河道整治工程的组成部分,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并保证防汛、护岸的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条 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河道堤防防汛、岁修、修建、维护、管理等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除中央和省财政安排外,分别列入市和区(市)县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二)成都市实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基金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受益的工商企业和个人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受益范围由市和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划定。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河道主管机关依法收取的开采砂石、取土、淘金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河道主管机关给予奖励:
  (一)发现河道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能及时上报、抢救和保护,使河道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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