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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时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进出口的,必须向市规划局申报,市规划局在作出决定或审批之前,应征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建筑施工、设置设施、占道停车场(点)、搭建亭棚等),须报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维修费、道路修复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占用城市道路不能超期、超占和改变使用性质。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缴销占道许可证后退还道路修复保证金。
  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市场,已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市场,应有计划地限期改造或拆除。
  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部门有权依法作出终止占用的决定,占用者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须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办理道路挖掘手续,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挖掘城市道路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挖掘,不得超期、超挖。工程竣工后,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缴销挖掘许可证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应在挖掘的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并在七日内补办手续。故障排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修复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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