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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修正)[失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随地吐痰;
  (二)禁止乱丢瓜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等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向阴沟倾倒垃圾粪便;
  (四)禁止向街面倾倒污水、垃圾、废物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行道树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六)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无证占道修车、洗车;
  (七)禁止在出殡途中丢撒纸花、冥纸;
  (八)禁止向绿化带、小游园和绿地内扔废度物或倾倒垃圾、建筑废渣;
  (九)禁止居民在城区内饲养食用家畜和敞放家禽。
  (十)禁止在城区内养犬(军、警和科研特殊用犬除外)。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倒入垃圾台、集装桶、垃圾车或指定地点内。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弃物、炭灰、建筑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不准倒入生活垃圾桶(台)。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不准混入生活垃圾,不准进入生活垃圾场。
  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和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积压;粪便及时清运,不得坑满外溢。

第五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垃圾场(站)、储粪站(池)、垃圾台(桶)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并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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