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河道,不准毁坏河道设施。禁止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和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液、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水位线以下的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未经批准,不准在城区河道范围内挖沙取土,乱修乱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档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不准防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
第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防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十七条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冲洗。在城市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向车上抛撒废弃物,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撒落、飞扬、泄漏。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街道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带、小游园及绿地的清扫保洁分别由园林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机场、车站、公共汽(电)车终点站、公园、各种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摊点、售货亭及流动售货车,必须保持售货场地整洁,自行清除各自所产生废弃物,经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驻地范围的环境卫生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城区街道两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门前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二十二条 在成都市城区内燃放爆竹,应按《
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清除燃放后的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