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二)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本市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向境外及国内的外资银行借款,但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市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抵押期间,外汇、人民币互不计息。
第四十六条 对属于本市特别鼓励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股本金(或投资额)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予以优先安排。企业还可采取以下方式筹措施资金: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批准,面向社会发行债券;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发行股票。
第八章 货物进出口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含增加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和生产用车辆,以及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予以免税。
第五十条 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于暂时存在困难的生产性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出口,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的运输纳入本市出口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九章 劳动人事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所需劳动力可自主招收招聘,并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