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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失效]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四年。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作为投资开办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资或营业年度起,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十五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缴纳所得税。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新建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建设费用,分别按核定标准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生产性企业减半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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