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立项。不予批准的应回复理由。
对决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决定批准项目申报材料齐备后,除个别特殊项目外,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各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名称核准;
(四)合同、章程;
(五)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依照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本市有关机关必须在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三十日内报出。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八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高新技术生产开发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设在前述两区内出口产品产值占年产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
第十九条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已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设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