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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失效]

  第六条 外商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是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投资保障

  第七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外商投资所得利润,可以依法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境外。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等重大问题。
  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受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仲裁。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三条 成都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是成都市具体承办外商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集中审批,综合服务。
  成都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投资咨询;
  (二)介绍投资伙伴;
  (三)审查项目并办理批准手续;
  (四)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五)接受委托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特殊需要的事务。
  第十四条 在成都市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一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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