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成都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成都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人民的蔬菜供应,发展蔬菜生产,稳定菜地面积,加强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基地和规划作为补充蔬菜基地的土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区(乡)内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委、农委、建委、国土、规划、农牧、粮食、二商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布局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非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二厘菜地的标准,安排和保持常年蔬菜基地面积。
第二章 保护
第五条 蔬菜基地按以下等级加强保护:
(一)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永久性蔬菜基地和规划作为补充永久性蔬菜基地的土地为一级保护区。
(二)在城市近期发展规划范围内的蔬菜基地为二级保护区。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规划图,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和落实。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菜地,队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者占用,二级保护区的菜地,应严格控制征用或者占用。
确需征用或者占用保护区内菜地的,应先经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