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办法
(省文化厅等六部门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印发
川文市〔1997〕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省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
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通知》的有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通过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和邮政在我省行政区内和出入我省的运输传递。
第三条 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进行管理,严禁有黄色、淫秽、反动内容的和非法的音像制品通过运输传递渠道出入我省,维护我省音像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音像制品的托运、邮寄和提取
第四条 音像制品运输传递实行凭证托运、邮寄、提取制度。
第五条 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和提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我省行政区外通过托运、邮寄入川的音像制品,其提货单位必须是经文化部核准登记的我省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
(二)在我省行政区内通过托运、邮寄出川或发往省内各地的音像制品,其发货单位必须是经文化部核准登记的我省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和本版一级批发单位。省内提货单位必须是经四川省文化厅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
(三)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只能在本行政区内通过托运、邮寄传递音像制品或向我省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或本版一级批发单位退货,不得向本行政区以外的其它地区发货。
(四)其它单位不得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提取业务。
第六条 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和提取必须出具以下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