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经营者验审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经营年度报告书;
(二)《合格证》正、副本;
(三)从业管理人员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二十一条 年度验审工作,采用经营者自查申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验审的程序是:
(一)经营者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领取验审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
(二)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资料。
(三)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经验审合格的应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并发还《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资格证》从事各类体育经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发证机关每年进行一次验审,经验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上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对逾期不参加验审或经验审不合格者,其《资格证》无效,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对救护、救生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还必须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照《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合格证》和工商登记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自始无效,按无照经营论处。
对因违法经营而被收缴《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无效而继续经营的,按非法经营论处。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或者聘用无《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罚。
对在体育经营服务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收缴其《资格证》,禁止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逾期未参加《合格证》年度验审,或者经年度验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改期最长为三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合格证》,并通报相关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办理证照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进行取缔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