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参加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表演人员的名单,及主办、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同意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或体育表演的文件;
(四)治安、消防、交管等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五)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六)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射击、登山、攀岩、探险、漂流、武术、热气球、航空运动、水下娱乐和自然水域游泳等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报送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说明书,并按体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投资人和开办人,应当先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按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要求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治安、消防、卫生许可证或合格证申办规定的,应当在名称预先核准后,先行办理,然后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
从事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的,按照《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大型场馆建设或者场地保障准备的,体育经营者应当在名称预先核准前,先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可行性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建好场馆设施后,再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申请办理《合格证》。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报告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和说明,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事项。对拒不补充证明、说明和修改申请的,认定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合格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设立体育俱乐部或其他体育经营机构的,在取得《合格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