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岗位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和管理。教学内容和要求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全省统一编号(编码分配另文下达)。
第五条 为了便于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工作,根据《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将《合格证》审批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授权如下:
(一)在成都市以外地区的省以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驻川部队,申请在当地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可由所在地的市(地、州)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外的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申请在成都市以外地区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可由所在地的市(地、州)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成都市、重庆市、德阳市、乐山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在当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可由所在地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分为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
从事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本规定分别申请办理《合格证》。
第七条 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办理《合格证》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申请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规模、条件等作详尽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质量检测证书及使用权证明;
(三)所使用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及证明;
(四)从业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管理人员情况;
(五)开办经费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活动方案或教学计划;
(七)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八)主管、承办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及相关证明;
(九)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设立体育俱乐部或者其他体育经营机构的,除报送本条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组织章程。
第八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须按拟定的举办时间提前40天申请办理《合格证》。申办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