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经营合格证管理规定
四川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经营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州、县体委(文体局)、公安局(处)、工商局:
为贯彻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76号令发布的《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对我省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文明、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经省体委与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体育经营合格证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在我省还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的职责。要认真组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以及《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与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经营。要建立对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掌握体育经营活动的各种情况,并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体委体育市场管理处作出书面报告。各市、地、州体委每年12月10日以前,应将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向省体委作出书面报告。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
二条所称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是指由国际体育组织认可或国家体委公布的下列体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