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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
 (省政府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印发 川府发〔1997〕73号)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是省级财政总预算中的预备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支出。
  第三条 省级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中,按照当年省级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
  第四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按照增收节支、留有后备、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上应在当年支出预算中调剂解决,不得随意要求在预备费中开支。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总额未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突破。
  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以下项目不得在省级财政预备费中开支:
  (一)当年预算已作安排,其预算经费已分配落实的;
  (二)当年预算虽未作安排,但可以在当年支出预算项目中调剂解决的;
  (三)不影响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可以通过动用收入预算的超收部分予以安排的;
  (四)可以不办或者缓办的。
  第九条 省级单位在年初预算之外,凡要求省级财政增加安排的各项支出,可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要求新增财政预算支出安排的申请。省财政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开支范围,需要用预备费安排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动支预备费的建议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动支省级财政预备费按以下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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