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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中除批复到省级单位的年初预算之外的余额,作为省级财政保留预算。需要保留的预算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已定用途和额度,但暂时尚未确定具体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
  (二)不需在年初一次批复,而需按工程项目的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予以逐步安排的;
  (三)由省财政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或基金;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及政府性基金(收费)收入,在执行中对口安排的专项支出及政府性基金(收费)支出;
  (五)根据财政体制规定保留在省级财政,预算支出需要通过执行中追加市(地、州)的专项资金;
  (六)省级总预备费;
  (七)按照规定需要保留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由省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省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省级预算草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省政府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经省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省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在预算执行中任意增减。
  第十九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级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凡属省级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产权交易收益,除按规定增大省级国有股的资产投入之外,其余各项收益应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交入库,并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复式预算。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收入退库办法:
  (一)属于技术性差错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由省地方税收直属征收机关直接办理;
  (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代征代扣手续费需要退库的,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地方税收直属征收机关办理。
  除上述情况外,不得直接从国库提退库款。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将收入返还用于企业(行业)专项发展的,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拨支出。
  第二十一条 省级地方国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具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的支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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