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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1997年6月3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凡与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报

  第四条 省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具体编制依据、办法和实施步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六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逐年有所增长,达到适当比例。
  第七条 省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八条 省级财政应设置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的额度应当逐步达到省级预算支出额的4%。
  第九条 省级财政应设置省级财政预备费,其额度为省级预算支出额的1--3%。省级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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