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
省水电厅、省电力局、四川石油管理局、省经贸委、省建委、省环保局、西南民航局和各有关工业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监督、指导并协助本系统处于灾区的单位对已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有效处置,防止次生灾害扩大蔓延。
省水电厅和省建委要及时有效地排除因滑破、山崩等地表破坏造成的河流阻塞、水库堤坝损坏等险情,防止次生火灾发生。
(十三)地震监测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地震情况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十四)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现场震灾考察和经济损失评估,组织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定地震灾害损失。
(十五)应急资金
省财政厅: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准备。
省民政厅:做好应急救济、救灾款的发放工作。
金融保险部门:做好应急救灾信贷准备,积极开展地震保险工作。
(十六)对外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民政厅、省外经委、省外办: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呼吁国际社会援助;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向我省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
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呼吁提供紧急援助;接受中国红十字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十七)宣传报道
省委宣传部、省级新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抗震救灾信息。
(十八)涉外事务
省外办、省外经委、成都海关、省旅游局、省级新闻单位:除军事禁区和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或外国救灾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川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
省外办对申请来川的外国专家、外国救灾人员和外国新闻记者的入川手续可作特殊处理,成都海关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可直接飞往灾区或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工作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省外办和省级对口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川的外宾、外商和境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川进行考察、救灾和采访的人员由省级对口部门负责安置;外国和港澳台来川旅游者,由省旅游局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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