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政府和市、地、州、县(市、区)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政公署)应急行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政府应急行动: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救灾办要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应急救灾建议;省政府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慰问或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应急工作。
四、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市、地、州、县(市、区)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3、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通报震情、灾情;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抢救和工作抢险,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省政府应急行动
1、省长或副省长迅速召开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视情况成立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2、迅速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援助。
3、省政府视灾情决定是否采取干线交通管制或其它特别管制措施。
4、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有关部门,提出震后地震趋势判断,会同省救灾办向省政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5、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省政府的部署,各司其职,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并派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五、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省政府和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政公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要求全面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部署。
(二)省级有关部门立即成立本部门应急机构,按各自职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并派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三)省政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迅速制定并实施震区特别管制措施。
六、临震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