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范行政文件制定工作
行政管理活动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要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制定行政规范时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做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
制定行政规范,特别是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正确处理法制统一和改革开放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要着眼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大局出发,防止和克服部门倾向,破除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并坚决纠正通过制定行政规范为部门争权、争利的行为。
制定行政规范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不得与上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相抵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不得与同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相抵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任何行政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越权规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
要加强制定行政规范的合法性、适用性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制定行政规范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行政规范的质量。制定行政规范要坚持严谨的制定程序和集体审定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必须按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法制机构审查,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保障政府工作合法有效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各种行政管理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法定程序,务必克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
在各项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新时期行政机关实施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接面对社会行使职能的经常性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关键在于严肃执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严格审查本级、本部门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禁止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
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大力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制度。严禁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要加强对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管理,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建立并执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取消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清除出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