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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川府发〔1997〕67号)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强化我省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现就贯彻实施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作出如下决定。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依法行政总揽政府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是实施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对此,各级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切实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陈旧观念和工作方式,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努力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把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实施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基本原则。实施依法行政,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当好人民的公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神圣的职责。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使职权的观念,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任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不得懈怠行政职责,放松行政管理;不得滥用行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私利。要牢固树立用权受监督的观念,自觉将各项工作置于党委、人大、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行政管理责任制度,切实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必须加强法律学习,大力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按照“三五”普法计划的要求,建立经常性的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法制业务培训,把法律学习作为每个公务员的必修课,把法律素质是否提高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特别注意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的水平。并以此作为衡量新时期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标准,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于不具备基本法律素质或经过培训仍没有提高的,不予提拔、任用。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此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以依法行政总揽政府各项工作,努力使政府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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