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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七条 涉外工程咨询
  1、我省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工程咨询,应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由我省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需要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参与的,鼓励外方与我方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担;
  2、我省利用国内外汇资金及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引进外国技术或设备的项目,原则上由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委托我省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或与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为了避免决策失误,加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可研阶段的评估工作。以下项目必须经有资格的综合性咨询单位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或提出咨询意见:
  1、由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2、转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3、所有提交省委、省政府讨论的项目。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采用国家批准的技术标准、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应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要求和重点,认真核实基础数据,深入调查研究,利用科学手段,依靠专家进行分析比较,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计委、省计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才能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应范围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必须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树立“服务第一,质量至上”的观念,注重项目质量,认真负责地为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客户服务。
  第十三条 如因咨询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制责任。

第五章 咨询评估收费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各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在计划内委托的项目,由各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在前期费中安排,不另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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