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印发 川办发[1997]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方针,建立民主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搞好工程咨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
第三条 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的项目,都应按照项目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第四条 四川省工程咨询行业由省计委归口管理,受省经贸委和省建委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二章 工程咨询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咨询业务范围为:
1、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布局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2、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3、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4、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资产评估和企业资质评价等咨询服务;
5.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1、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
2、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咨询等;
3、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建设中期评价、竣工验收咨询等;
4、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企业管理咨询和人员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