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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申请开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公民,应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有关规定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等证件,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变相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开展体育活动、兴建体育场所、添置体育器材,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自愿捐赠和赞助。
  鼓励、支持体育专业研究人员、体育专业院校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科技推广工作。
  第三十七条 体育资金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各级计划、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分步实施。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并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村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本单位内部体育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体育、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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